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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7-00840
分  类: 其他;公安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07〕2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7-00840 分  类: 其他;公安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07〕2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 

  部门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意见 

  (市安监局、公安局、人保财险四平分公司)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近年来吉林市中百商厦、辽源市中心医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新侨饭店等恶性火灾事故损失巨大,教训惨痛。2005年以来,我市共发生火灾4 600起,死伤47人。为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公安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要求,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目前,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导致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的火灾,由于部分经营单位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发生火灾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对此,积极发展火灾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按照“政府倡导、多方参与、商业运作、自愿参加”原则,重点引导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各地公安、消防和保险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各重点单位和场所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抵御火灾危害能力。保险部门依照企业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搞好面向火灾重点单位和场所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