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政发〔2007〕20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区内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7〕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我市接收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355名,符合安置条件的323名。安置工作从5月份开始,7月底结束。
二、工作要求
各部门和中省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保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依法安置,加大政府指令性安置力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范围,合理下达安置任务。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省直单位,要自觉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积极完成安置任务。一律不得执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自愿以补偿形式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安置部门同意,可以实行有偿转移。有偿转移支付标准:中省直单位每名退役士兵4万元,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市直各部门(单位)2万元。政府安置部门自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即视为该退役士兵已被政府安置完毕。接收单位要尽早接收档案,安置上岗,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出发,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对统一安置后不服从分配或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政策扶持,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要进一步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做好退役士兵创业促就业工作。要通过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地方财政拨款等办法建立安置保障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及时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义务兵9000元,一、二级士官11000元,三级以上转业士官15000元。进藏退役士兵加发2000元。要认真落实《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04〕65号)精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拓宽安置渠道,积极引导城镇退役士兵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退役士兵更新择业观念,积极到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或面向市场自主创业。要进一步落实《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四政办发〔2005〕57号)的各项规定,不断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重点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四)加强教育培训,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市政府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将培训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充分利用现有院校、公共就业服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帮助他们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优惠,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
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与和谐,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全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极为重视。各级领导、各部门必须自觉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任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结合起来。要加大依法安置力度,保证退役士兵及时上岗。政府督查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变相拒收安置任务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相关人员责任。认真落实好一把手负责、联合督查通报和送达3项工作制度。
实行有区别的安置政策。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转业士官及立功受奖、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妥善安置。
安置工作要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安置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举报电话:0434-3266232。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指标另行下达。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