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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7-00835
分  类: 卫生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7〕19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7-00835 分  类: 卫生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7〕19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四政发〔2007〕19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九日
  四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内下列场所中公众活动部分为禁止吸烟场所(以下简称禁烟场所)。
  (一)各级机关、宾馆、招待所、酒店的会议室(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游戏厅、网吧、歌厅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三)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
  (五)商场(含室内市场)、金融机构等证券交易场所;
  (六)在城市内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站、客运站的候车室;
  (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八)学校、托幼单位;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三条  市爱卫办或依法委托的组织,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化、教育、卫生、建设、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及新闻媒体应积极参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的社会宣传。
  第五条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条件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应为吸烟者提供有通风装置的吸烟室,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禁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
  (二)及时劝阻吸烟者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七条  非吸烟者具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在禁烟场所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向市爱卫办或其委托的组织举报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和吸烟者,由市爱卫办或依法委托的组织按《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在禁烟场所造成公私财产损害的,负有依法赔偿的责任。
  第十条  非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禁止吸烟场所,制定制度,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