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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7-00831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决定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7〕11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7-00831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决定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7〕11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四政发〔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吉发〔2006〕39号)、全国和省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进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历史性转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转变观念,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十五”期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生态市建设,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保持了环境状况的基本稳定,局部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应该看到,我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经济粗放增长导致的环境结构性污染比较严重,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生态环境仍然脆弱。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排污总量增加与区域环境容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并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新时期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环境保护的长期性、艰巨性、迫切性,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实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向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转变,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转变,从主要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转变,坚持在加快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十一五”时期全市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为原则,加强分类指导,严格分区控制,强化环境执法,创新环境管理机制,加快推进生态市建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环境良好的振兴之路。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市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削减23%和4.7%;全市地表水水质有所好转,97%以上的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到环保标准;50%以上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农村生态环境状况有所改善,森林覆盖率达到18%;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得到保障。
  三、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主要环境问题
  (一)以水源地保护为重点,确保饮用水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实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切实加强监管,坚决查处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立即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并限期恢复原貌,已建成的要拆除或搬迁。2007年底前关闭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同时,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管理。环保、卫生、水利、建设(公用)、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做好地表水及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各地要加强备用水源建设。
  (二)以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十一五”期间,全面实施《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切实加快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要控制在28523吨,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四平市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公主岭、梨树、双辽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重点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项目所在地政府要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保证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环保部门要定期调度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快完成项目审批和申报工作,协调督促落实国家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努力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监管,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运营机制;水利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测土施肥和绿色农业生产技术,控制面源污染。
  (三)以综合整治为重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要保证管网配套设施建设,投入正常运行。继续加大热化、电化、气化工程建设,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轻城市大气煤烟型污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实施绿色覆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工业生产和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使用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到2010年,伊通满族自治县完成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辽河农垦管理区要做好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筹备和运作。
  (四)以无害化处理为重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加快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项目建设。加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力度,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快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
  (五)以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解决村屯“脏、乱、差”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开展土壤环境污染调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加强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合理布局,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推广农村沼气和作物秸秆资源化,提高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以建设生态县、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为载体,加速推进生态市建设。“十一五”期间全市创建4个环境优美乡镇,60个生态文明村。
  (六)以生态修复为重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按照突出重点、分区推进的原则,加快实施《四平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确定的二龙山水库污染综合治理工程、西部“三北”草地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梨树县黑土地恢复与改良项目、盐碱地综合治理工程、大黑山脉水土保持工程、中西部易旱区节水井灌工程。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与管理,严把开采项目审批关,保护好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同时,加快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恢复和废弃、退役矿山修复工程建设。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清理整治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七)以放射源监管为重点,保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实行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严格电磁辐射设施及其活动的审批和监管。建立并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对三类以上流动放射源实行动态监控,逐步建立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使各类放射源处于严格监控状态。
  四、转变增长方式,把环境保护作为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各地要结合区域状况,确定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市区、公主岭市、梨树县要严格环境准入标准,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建设项目,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经济,把着眼点放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上,严禁过度开发和过度开采;双辽市要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严禁开垦草原、过度放牧和各类破坏草原、湿地项目的开发。伊通满族自治县、辽河农垦管理区要依据环境容量确定开发强度和产业发展方向,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产业。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区域,要严禁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十一五”期间,在钢铁、建材、电力、化工、轻工等行业,重点抓好5个循环经济骨干企业,抓好市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各地要对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环保部门要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到201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30%,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37%,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7%以上,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率达到65%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三)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坚决抑制高能耗、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盲目扩张。在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建材、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的项目建设,防止重污染项目的转移。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糠醛企业必须完成污染限期治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仍超标排污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坚决予以关停。
  (四)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前,要组织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论证。今后,凡编制土地利用、流域开发、区域开发的指导性规划,要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商务、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要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指导性规划草案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草案未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开发建设,在编制建设规划时,要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否则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推动环保科技和产业发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环保科技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制定和完善促进环保产业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的激励政策,加大环保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研究开发符合我市产业特征的生态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环保产业园区,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环保科技企业。
  五、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环境执法
  (一)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属国家限制和淘汰类的建设项目以及环保达不到要求或行政辖区内没有环境容量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凡未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以及未按规定履行试生产(运营)批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各地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发放权限,把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各地、各排污单位不得突破。2007年底前,对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污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许可证发放工作,禁止无证、超标和超总量排污。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实行限产限排;对无证、超标排污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环保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排污行为。
  (三)依法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要按照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的原则,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对不能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四)严格环境执法和责任追究。开展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采取部门联动、挂牌督办等有效措施,重点查处影响群众健康、社会稳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级政府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超标排污的企业,要实行停产治理或关闭。
  (五)建立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企分开、责权明确和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特许经营制度,运用财税政策、价格杠杆以及行政和法律手段,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制定和完善城市污水、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开征生活垃圾处置费,确保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六)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体系。“十一五”期间,要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实现监测装备现代化、监测技术科学化和数据传输网络化。2007年底前,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新建的重点排污企业和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否则环保部门不予验收。到2008年,出省断面实现水质自动监测,主要城市实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并实行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制度。到2010年,市级监测站要建立完善的常规监测、应急监测、随机监测和在线监测系统,县级监测站具备常规监测能力,全市形成统一的环保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信息发布体系。
  (七)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统一领导、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响应的环境应急体系。市级设立环境应急调查处置机构,县级要建立环境应急网络,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类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高危企业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当地政府和安监、公安、消防、环保、水利、建设等部门备案,搞好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
  (八)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辖区负责、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环境监管体制。在已经明确下放县(市)环境审批权限不变的前提下,环境保护工作仍实行市管县(市)、区的监管体制。铁东区、铁西区要设立环保机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需要设立环保机构的,由所在地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派出。乡镇级政府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环保助理员。市级要建立辐射环境、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县级要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切实加强管理。
  六、加强领导,推进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发展
  (一)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是本辖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各级环保部门要发挥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依法履行职责。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改、经委、财政、税务、金融、价格、商务、科技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牧业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事业。
  (二)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保护辖区环境质量的职责,层层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市政府定期公布环保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环保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职、渎职,对本辖区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在研究考察、任用和评价领导干部政绩时,把是否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否完成目标责任制规定的各项任务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统筹规划,将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环保投入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加大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要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处置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方式,鼓励、吸引企业和社会资本以及国内外资金投资环境保护,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元化筹措环境保护资金。
  (四)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环保部门定编定员标准,以属地为主,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环保队伍整体素质。各级政府要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环保行政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从2007年起,各级政府可将每年征收的排污费按照20%的比例用于环保部门能力建设,以后逐年递增5%,到2010年达到35%;环境执法的罚没收入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到2010年之前,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装备水平要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各县(市)、辽河农垦管理区要达到国家三级标准以上。
  (五)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加强环境文化建设,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公益性宣传,开设环保专栏,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要加大正反典型的宣传力度。各级党校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及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知识培训。教育部门要强化大、中、小学环保教育。文化部门要加大环保题材作品的创作和演出。要深入开展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和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六)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事业。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驻平部队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志愿者等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揭发和检举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推进我市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发展。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此意见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每年向上级政府报告。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