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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7-00829
分  类: 税务 ; 通知;意见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7〕9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7-00829 分  类: 税务 ; 通知;意见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7〕9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调整完善]

  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
  四政发〔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针对我市目前福利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试点的范围

  (一)此次试点范围为四平市区域内福利企业。
  (二)享受试点政策的福利企业包括现行的民政、残联、街道和乡镇所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内资福利企业。
  二、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营业税
  1.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税务机关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市区和县(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
  减征办法为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年度减税限额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核定的企业年度减税限额内按月减征应纳税额,月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部分可在以后月份继续减征。
  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为限。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
  当月减征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减征增值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实行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
  当月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但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应当将上述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试点税收优惠政策。
  3.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减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企业,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4.企业同时符合本决定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和其他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务核算情况确定。
  三、福利企业的认定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需要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分别向当地民政部门、残联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民政部门、残联应当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企业是否具备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民政部门、残联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残联另行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做出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提请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中的残疾人必须持有四平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件。
  经认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和减征当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企业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款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如果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二条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实施时间
  试点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间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五、几点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大领导力度,各级财税、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精心组织,多做细致工作,既要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又要确保社会稳定。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