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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7-00828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7〕8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7-00828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7〕8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政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四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来投资创办各类企业;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名牌商标来入股;以租赁、承包、委托经营、购买、兼并、参股、控股及其他商定方式取得现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企业产权或部分产权,适用于本政策规定。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三条 新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期满后,3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外商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录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800元。
  第七条 物流运输业,只要具备相应条件,可办理自开票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在我市投资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生产为主(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含5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收政策。
  第九条 国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建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条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后,企业法人予以注销,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 对在应征土地使用税5类地段投资新办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建制镇的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国内客商新建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扶持该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第十三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收购我市国有企业,新体制盈利后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予以全额扶持企业发展。外商购买我市国有企业或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投资达到25%的比例,享受兴办合资企业的有关政策。凡兼并重组我市国有企业,按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同比例的资金扶持:企业实缴税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的资金扶持;企业实缴税额超过1 000万元的按40%的资金扶持;企业实缴税额超过1 500万元的按50%的资金扶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按60%的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年缴税达到800万元以上且连续3年递增20%以上或年缴税超过1500万元且连续3年递增18%以上的,按其第3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对投资兴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项目,除可享受规定优惠政策外,3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扶持企业。
  第十七条 产品出口型企业,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税收减免期满后,产品出口比例超过70%的,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可继续享受原减免税种新增地方财政收入50%的资金扶持,但最多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及房产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自企业建成之日起3年内,财政给予全额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在1 000万元以上,投资回收时间10年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以及投资能源、交通建设、旅游等项目,减免税期满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章 土地政策
  第二十条 国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凡来我市投资兴办文教、卫生、科研、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项目,符合《划拨目录》要求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五章 收费政策
  第二十一条 凡国内外客商来我市兴办企业的,属于国家和省有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办理各种证件只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凡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在国家和省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中,属于我市留成部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费用全免。
 
  第六章 服务性政策
  第二十三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建、改扩建生产加工型项目,以及兼并、收购生产型企业,凡属于持续性税源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颁发《招商引资企业特保证书》。
  第二十四条 凡投资额在1 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域外投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的子女在四平市就学,可自愿择校,免费入学。董事长、总经理申请车牌照时可从优办理车辆落籍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车辆一般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不予扣证、扣车、罚款。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不准对招商引资企业随意检查,检查和处罚必须报当地软环境建设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及县(市、区)人大、政协换届,或代表、委员缺额时,可优先推荐招商引资客商,对贡献较大的域外投资者可授予相应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八条 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在办理各种申办手续时,按我市确定的时限由市政务大厅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理。引荐单位和部门要实行全方位服务,全程免费代办所有备案、报批、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跨国公司、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外名企、上市公司等大企业大集团,到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市的,重点项目,协助其申请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
 
  第七章 奖励政策
  第三十条 凡单位和个人引进国内外资金,均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
  1.引进国内外客商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到位资金2‰的比例一次性奖励;引进亿元(含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到位资金3‰的比例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以新上项目竣工投产时固定资产投入到位资金为计算基数。企业技改项目、扩建项目按本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级财政收入10%扶持企业,其中50%作为企业招商费用,50%作为个人奖励。奖励范围为市本级引进新上工业项目,奖励对象为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支付。各县(市、区)、开发区奖励措施可参照上述作法自行确定。
  2.凡单位和个人引进国内外无偿捐款(政府间捐赠除外),按捐赠款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3.对引进资金和项目的机关干部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市投资者享受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可享受市政府给予本地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但同一事项不可重复享受。
  第三十三条 国内外投资企业和个人,如有其他要求,本政策规定未涉事宜,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三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里出台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规定由四平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