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政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四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春市、四平市、白山市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函〔2006〕128号)和《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吉国企改〔2006〕2号)等文件精神,为巩固国有企业改革成果,妥善解决好我市厂办大集体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 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四平大发展、快发展这一主题,通过厂办大集体改革实现体制和机制创新,推动厂办大集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我市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 工作原则
2.坚持尊重职工意愿和选择的原则。厂办大集体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职代会通过或征得大多数职工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3.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有利于调动改革者积极性的原则。
4.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
5.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充分借鉴国家、省和市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针对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用改革的办法,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
6.坚持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落实有关改革成本的支付渠道,在厂办大集体自身承受能力不足前提下,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改革成本。
7.坚持规范操作的原则。厂办大集体改革要依法规范操作,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落实相关责任,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
8.凡是四平市区域内由原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登记注册,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都纳入这次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按照政策规定,二轻集体、联社集体、区街集体、校办集体、乡镇集体企业,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非国有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不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范围。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任务9月末前基本完成,年末前进行扫尾和验收。厂办大集体改革,要重点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和解决富余职工退出企业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解除和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对职工进行妥善安置。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方式
9.产权出售。对中小型厂办大集体实行整体出售,购买方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本企业职工。产权出售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的,原则上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能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经主办厂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售,协议出售要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10.重组改制。对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重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11.引资改造。对资产规模较大,当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大中型厂办大集体企业,除可以通过产权出售、转让外,要面向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进行公司制改造。
12.债权转股。小型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可以员工持股,本企业职工以现金或应得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劳动债权自愿转为股权,量化折股,并可按比例持股,使企业成为全员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13.分立改制。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部分资产质量较好,产品有市场的大中型厂办大集体企业,整体出让有困难的,可通过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将资产进行分立。分立出来的资产要通过改制组建新的企业,原母体企业依法破产清算。
14.管理层收购。在中小型厂办大集体企业中,对经营管理层有丰富管理经验,经营期间对企业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在职工中拥有较高威信,可积极稳妥地推进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
15.依法破产。对于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
(一)转换职工劳动关系
16.厂办大集体分离改制、关闭或破产的,要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市属厂办大集体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个工龄429元,各县(市)、区按照国企改制标准自行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工龄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计算。
17.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18.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按国家、省文件规定,由主办国有企业和中央、省、市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补偿办法:⑴中央下放企业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分别承担50%、10%,其余40%由主办企业承担。⑵省属企业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补助30%,其余40%由主办国有企业承担。⑶市属企业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补助30%,根据企业资产状况,市财政最高可补助20%,其余由主办国有企业承担。(4)县(市)、区属企业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补助30%,其余由县(市)、区财政和主办国有企业共同承担。
19.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经批准,可将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用于安置职工。
20.对于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执行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
(二)职工接续社会保险
21.要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中涉及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吉社保函〔2006〕44号)精神,利用好政策,使更多的厂办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接续和参加社会保险。
22.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同级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已无生产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吉政函〔2006〕33号)精神,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23.与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
24.对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厂办大集体安置职工费用不足时,可实行无偿划拨,同时冲减主办国有企业的权益。
25.在厂办大集体分离改制过程中,占用主办国有企业原国有划拨土地的,在改制后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以及改变用途但仍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当地国土部门审核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支付厂办大集体分离改制成本。
26.厂办大集体拖欠的金融债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有企业改革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27.对厂办大集体的历史欠税,统一执行国家处理东北国有企业历史欠税的有关政策。对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28.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形成的截止时间以2005年12月31日为限。债权、债务经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29.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债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予以合理认定和清偿。
五、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组织和实施
30.厂办大集体改革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范围界定暂行办法》(吉国企改办〔2006〕64)的规定,根据界定程序和要求,由市试点办首先进行企业性质的审核界定,并报省试点办复核。
31.厂办大集体经市试点办审核界定并报省试点办复核批准后,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身份认定暂行办法》(吉国企改办〔2006〕65号)的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进行身份确认。企业要制定妥善的职工安置方案,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职工处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2.厂办大集体改革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国企改办〔2006〕66号)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做好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筹集和拨付。
33.厂办大集体改革要严格依法规范操作,做到“三规范、四公开”,即“改制程序规范、资产处置规范、理顺劳动关系规范;职工名单公开、职工工龄公开、补缴养老保险费公开、经济补偿金数额公开”,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4.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出资人负责统一组织制定和审定。主办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办国有企业与厂办大集体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现行隶属关系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35.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并与当地政府衔接。省属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报省国资委审核;省国资委监管以外的省属企业,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市及县(市)属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或原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
36.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对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并形成决议。对于长期停产放假的厂办大集体,职工(代表)大会不健全、无法组织召开的,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相关改革事项也可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核,但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案应尽可能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应提前15天进行公布,并需经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37.凡是参与改革的厂办大集体,都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和保护机制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4〕8号)要求,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工作。
38.原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同样适用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
六、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
39.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方案和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
40.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试点办),试点办设在市经委。试点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审核界定;负责领导小组例会的筹备工作及会议纪要的起草、会签、印发;负责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负责厂办大集体改制试点方案的预审和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41.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调整和完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所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
42.本方案由四平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