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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6-00923
分  类: 卫生;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06〕55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6-00923 分  类: 卫生;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06〕55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
  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6〕55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市区内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四平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四平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区内和辽河农垦管理区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以下简称低保居民)的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受医疗保障的总体目标,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05〕21号),结合我市的客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市区和辽河农垦管理区已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
  第三条  低保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建立住院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缴费标准每年每人一次性缴纳120元(暂定)。其中:市政府筹集100元,个人缴纳20元,不计缴费年限,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住院统筹基金,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区内和辽河农垦管理区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按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住院按下列办法分段计算偿付。
  (一)起付标准:在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设起付金,转往异地或急诊住院治疗起付金标准为300元,起付金及其标准以下部分个人承担。
  (二)市本级发生的医疗费:
  1、1元至3 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55%;
  2、3 000元至5 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65%;
  3、5 0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75%。
  (三)转往外埠医疗机构或急诊住院治疗的,自负比例上浮10%。
  1、起付标准至3 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45%;
  2、3 000元至5 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55%;
  3、5 0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65%。
  (四)低保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0 000元。
  第七条  参保人员就医时,持医疗保险证、医疗手册自主选择四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按比例自己承担部分和自费部分,由患者自己结算。报销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八条  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患者,可由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转诊人员持转诊单及相关诊断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上级外转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未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参保人员发生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须3日内(节假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参保人员患有脑出血后遗症、癌症晚期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到医院住院确有困难,需要系统治疗的,可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家庭病房,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家庭病房申请单,经医保中心认定符合办理家庭病房条件的,方可开设家庭病房。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度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