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用工情况普查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部署,结合四平市企业用工的实际,决定开展全市用工情况普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时间
自2006年6月20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止。
二、普查范围
全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使用的服务性人员,有雇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
三、普查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20日-6月30日)。
1、大会动员,制定方案。
2、编制各种普查表格。
3、成立普查组织机构,抽调人员,进行普查培训,明确普查人员责任。
(二)全面普查阶段(7月1日-11月30日)。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其中12月20日前,各县(市)、区报普查情况、数据、普查结果分析。12月21日至12月31日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分析。
四、普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自然情况、经营状况。
(二)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包括使用城镇劳动力(其中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使用农村劳动力、使用外埠劳动力情况。
(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四)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情况。
(五)用人单位员工队伍技术技能构成状况,参加职业培训、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情况。
(六)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状况,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等。
(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环境,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特别是为女职工、未成年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八)其他应普查的内容。
五、普查方法
此次普查采用直接入户填表调查的方法。普查人员直接进入用人单位,按设定的表格逐项填报。
六、普查队伍的组成
此次普查以劳动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主,抽调部分新录用的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分组进行普查。
七、普查的组织领导
成立四平市用工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兰宏良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周 进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 员:范明威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克信 市统计局副局长
遇 春 市国税局副局长
张 岩 市地税局副局长
贺金荣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 闯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就业服务局局长
赵晓光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刘荣华 市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何阿柯 市医保中心主任
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周进(兼),副主任:张闯。工作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八、要求
(一)此次普查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市本级及铁东区、铁西区为一个普查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两区配合进行。
(二)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普查方案,由政府主管领导亲自抓,组成普查工作领导机构,配备工作认真、熟悉业务、责任心强、有综合分析能力的人员开展普查工作。
(三)普查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统计、工商、国税、地税、社保等部门配合。此次普查主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税务机关纳税登记的企业数量、类型为准。工商部门要提供注册登记的企业名单及企业座落地点。国税、地税提供正在进行纳税的企业清单,并责成相关部门和征收人员对普查人员进行指导,协调纳税企业主动配合普查。按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清单,由劳动保障部门按企业分布搞好区划,落实普查人员。与此同时,工商、税务与劳动保障部门要实现微机联网,及时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情况,提供纳税企业变更情况。财政部门要按普查预算提供相应的普查费用。统计部门要指导普查的统计数据整理、统计分析、统计汇总。社会保险局、医保中心要按各自业务要求,指导普查人员搞好社会保险方面的普查登记。
(四)普查的数据整理 与应用。此次普查是为适应全市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用工登记制度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信息化建设而进行的,因此,普查必须围绕签合同、缴社保、建立用工登记制度,进行数据的登录、分析和筛选,按数字化管理的要求进行信息采集,做到信息和数据采集完整准确,达到信息和数据真实、准确、规范、清晰,以适应微机录入的要求,为构建企业用工管理数字化、建立企业用工数据中心打好基础。
(五)各县(市)、区普查方案于7月10日前报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不同阶段普查工作的要求,对各地普查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3266830、3266602,联系人:荣海威、刘畅。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