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对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对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对国家开发银行
政策性贷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
(市监察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2006年5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52号)精神,对我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我市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确保此项贷款合规借入,合理使用,按时足额偿还,充分发挥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开发性金融贷款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措施。对于优化和提升我市经济和产业结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柱产业的发展,改善投资环境,振兴老工业基地,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平安四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对象内容
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开发性金融软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情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审批是否依法合规,制度是否健全落实,监管是否及时到位,工作是否高效廉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确定每年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2006年重点监督检查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相应的项目(350亿元开发性金融软贷款项目)建设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制情况。具体内容是:省政府确定的融资平台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是否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和省政府在2005年3月25日签订的《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协议条款;是否存在“报大建小”、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和使用;是否存在转移、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行为;投资项目“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使用政策;贷款偿还资金和偿还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政府债务风险;贷款项目单位是否按时还本付息和纠正违规问题等情况。
三、方法步骤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掌握的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点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联合检查,检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每年抽查的重点项目不少于30%,并于12月底前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根据我市申请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今年的检查面要达到通过审查项目的100%。监督检查采取本级自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检查、整改、查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通过听取综合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账目、资料,实地踏察、专题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全面掌握情况。
(一)自查阶段(5月20日至6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贷款项目单位要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检查内容,主要看工作中有哪些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问题整改等情况。自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地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市发改委。
(二)检查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市里将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针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发监察建议书、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研究制定加强开发性金融贷款监管的制度规定,形成规范开发性金融贷款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成立四平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兰宏良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赵树良、市监察局局长张树森任副组长,市纪委常委范颖杰、市发改委副主任、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冬时、市审计局副局长郭玉文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处理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工作部署的督办落实、组织协调和情况综合。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常委范颖杰兼任,各成员单位主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行政机关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发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四制”落实情况和工程项目履行建设程序、工程质量等情况。负责对贷款项目单位的日常业务监管,保证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借款人是否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是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等。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落实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监督贷款是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存在转移、截留、挤占、挪用;是否保证本息按时归还。监督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随时掌握资金到位和运转使用情况,还款资金和还款责任是否落实等情况。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对我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审计计划。每年安排审计3个以上项目,重点审计转移、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并按照财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和部署,全力以赴抓好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落实工作,把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协调调度,精心组织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软贷款的使用效益,及时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按期保质竣工。
(二)认真履行职责。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好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要监管、监督到位,又要避免重复检查;既要抓好本部门承担的监督检查工作,又要搞好协调配合,共同完成监督检查任务。
(三)突出工作重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要环节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使存在的问题能够早发现、早纠正、早解决。市监察局将在市政府网站设立举报投诉平台,各有关部门也要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问题的举报投诉。
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的部门和行业较多,在监督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章,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使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