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
四平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政发〔2006〕24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四平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四平段
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是交通部编制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纲要》的“五纵八横、十联”中的“一联”,也是《吉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中的项目,对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开发,带动沿线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发改交字〔2006〕976号),同意该项目建设。该路主线全长43公里,其中四平境内21公里,按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26米,项目建设期安排为2006年至2009年。为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工作组织实施原则
(一)公路建设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二)全线征地拆迁工作按照行政区域落实责任的原则,由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政府与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就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签订目标责任书,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三)坚持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合理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兼顾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四)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实行征地拆
迁安置补偿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文件精神,切实做到顾全大局,不推卸责任。对高速公路建设中发生的疑难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六)妥善安置被拆迁人,认真解决拆迁和安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教育沿线被拆迁人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讲清道理,化解矛盾,避免越级上访。
(七)严肃征地拆迁纪律,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所需征地拆迁资金由四平市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按进度拨款。使用时要做到专款、专户、专用,补偿费要按要求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追究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八)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对干扰阻碍施工的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给工程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性质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九)各有关部门要对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二、征地拆迁工作的主要任务及完成期限
(一)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要按照省国土规划设计院勘测的征地数量及土地类别,在2006年12月15日前与沿线土地被征用单位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2006年12月20日前完成向省国土资源厅报件工作,2007年3月20日前将安置补偿费足额发放到被征用土地各户。
(二)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要按照设计文件中核准的拆迁数量,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及房屋拆迁公司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依据2006年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标准执行。全线的房屋拆迁及被拆迁户的异地安置工作要在2007年5月1日前完成。在规定期限拆迁后,经市公路建设指挥部验收,拨付拆迁补偿费。
(三)2007年全线电力、电讯、光(电)缆的拆迁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7年(3月15日至3月30日),现场核查。第二阶段(2007年4月1日至5月30日),各权属单位组织实施拆迁。
三、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规定及要求
征地: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中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四平市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要按照与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的工作协议书的要求,根据工作进度将征地拆迁补偿费足额拨付到征地拆迁办公室专用账户。
(三)因设计变更需增加征地拆迁补偿额度,其征地拆迁数量由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会同四平市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现场共同调查、核实、确认。
(四)征用取土场及其他服务设施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征用手续与主线征地同时进行,并执行同一标准。
(五)预征地公告下发后,拟征用土地范围内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及新建设施,不予补偿。
(六)已承包(租)集体组织(或国有)的农用地、林地及其他用地,按承包年限和承包额折算后对承包(租)人进行补偿。
(七)征占临时用地,按征占地类的年产值进行合理补偿,即占用1年,按2年产量补偿;占用2年,按3年产量补偿。
拆迁:
(八)房屋拆迁按国家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后,由当地政府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拆迁公司实施拆迁。
(九)拆迁集体土地上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按其实际面积给予补偿。
(十)国有、集体土地无合法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自行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十一)拆除有抵押权人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解除抵押关系后,方可给予补偿。
(十二)沿线集体土地的农户住宅房屋拆迁后,由所属的乡(镇)政府在原村按规定安排解决新宅基地,同时减免各种税费。
(十三)补偿明细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补偿项目,可由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会同市公路建设指挥部研究确定,通过评估后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对在拆迁公告规定截止日期内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四平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附件
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四平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并参照省内其他地区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四平段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旱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合计)
650元/亩×21倍
2、水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合计)
1000元/亩×23倍
3、园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合计)
1160元/亩×23倍
4、荒地及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
650元/亩×4倍
5、林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合计)
650元/亩×10倍
具体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由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