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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6-0089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6-0089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政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四平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引资规模,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多渠道引进资金、先进技术、设备、知名品牌,推进四平经济快速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中介,是指引荐并促成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及域外投资者在四平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企业、研发中心、文教卫生、公用事业等实体的组织、机构、招商代表或个人(以下统称为中介者)。
  第三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归口管理部门为四平市招商引资办公室。
  第二章  中介者资格认定
  第四条 中介者在引荐项目前,一般需持与项目单位签定的委托协议,到四平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填写《招商引资中介登记表》,申请中介者资格认定。同一投资项目有多个中介人,以第一时间登记人且投资方认可的中介人为准进行中介者资格认定。事后申请进行中介者资格认定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鼓励中介者采取中介招商和委托招商的方式开展招商引资。中介招商,一般是指政府、开发区或某一项目单位(委托方)通过专业投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受托方),将招商项目推向国内外相关投资市场,受托方经过对项目进行包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严格程序,开展系列招商引资活动,为委托方选择最理想的合作伙伴。委托招商,也称招商代理制,一般是指政府、开发区或某一项目单位(受托方)为发展本地、本单位经济,在规定相应职责、权限和要求的前提下,委托组织、机构或个人(受托方)代理进行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的一种经济活动。在开展中介招商和委托招商时,合作双方应签定合同或委托协议,其奖励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奖励原则及标准
  第六条  奖励原则
  (一)中介者引荐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四平市的产业政策。
  (二)境外及四平市域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
  (三)境外及四平市域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其它项目可比照工业项目确定。
  第七条  奖励标准
  凡已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者,引荐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成功后,均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亿元以下,按固定资产投入到位资金3‰一次性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亿元以上(含亿元),按固定资产投入到位资金3.5‰一次性奖励。
  奖励从投产之日起兑现。引进国外资金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四章  奖金来源
  第八条  中介者奖金由受益单位或受益财政支付。
  第五章  奖金领取原则及程序
  第九条  奖金领取原则
  (一)引荐项目成功的中介者,应在注册资金到位后(以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日期为准)三个月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上述奖励均按支付当日国家外汇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支付。
  (三)同一项目只对一个中介者进行奖励。
  (四)中介者所获奖金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交纳所得税。
  (五)本市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招商引资的公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其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六)投资者本身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奖金领取程序
  (一)项目资金到位后,中介者需持《招商引资中介登记表》,通过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逐级上报奖励申请,最后到四平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办理奖金申领手续。
  (二)中介者到四平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需提供投资者与中介者之间签定的委托协议、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引荐资金的银行到账单、项目批准证书、引荐项目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设备海关报关单等相关材料,并填写《招商引资中介奖金申领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投资中介机构,一般是指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国际组织、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团体、工商企业及其代表处、办事处等各种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奖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开发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