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政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四平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引资规模,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多渠道引进资金、先进技术、设备、知名品牌,推进四平经济快速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中介,是指引荐并促成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及域外投资者在四平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企业、研发中心、文教卫生、公用事业等实体的组织、机构、招商代表或个人(以下统称为中介者)。
第三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归口管理部门为四平市招商引资办公室。
第二章 中介者资格认定
第四条 中介者在引荐项目前,一般需持与项目单位签定的委托协议,到四平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填写《招商引资中介登记表》,申请中介者资格认定。同一投资项目有多个中介人,以第一时间登记人且投资方认可的中介人为准进行中介者资格认定。事后申请进行中介者资格认定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鼓励中介者采取中介招商和委托招商的方式开展招商引资。中介招商,一般是指政府、开发区或某一项目单位(委托方)通过专业投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受托方),将招商项目推向国内外相关投资市场,受托方经过对项目进行包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严格程序,开展系列招商引资活动,为委托方选择最理想的合作伙伴。委托招商,也称招商代理制,一般是指政府、开发区或某一项目单位(受托方)为发展本地、本单位经济,在规定相应职责、权限和要求的前提下,委托组织、机构或个人(受托方)代理进行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的一种经济活动。在开展中介招商和委托招商时,合作双方应签定合同或委托协议,其奖励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奖励原则及标准
第六条 奖励原则
(一)中介者引荐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四平市的产业政策。
(二)境外及四平市域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
(三)境外及四平市域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其它项目可比照工业项目确定。
第七条 奖励标准
凡已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者,引荐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成功后,均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亿元以下,按固定资产投入到位资金3‰一次性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亿元以上(含亿元),按固定资产投入到位资金3.5‰一次性奖励。
奖励从投产之日起兑现。引进国外资金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四章 奖金来源
第八条 中介者奖金由受益单位或受益财政支付。
第五章 奖金领取原则及程序
第九条 奖金领取原则
(一)引荐项目成功的中介者,应在注册资金到位后(以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日期为准)三个月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上述奖励均按支付当日国家外汇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支付。
(三)同一项目只对一个中介者进行奖励。
(四)中介者所获奖金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交纳所得税。
(五)本市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招商引资的公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其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六)投资者本身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奖金领取程序
(一)项目资金到位后,中介者需持《招商引资中介登记表》,通过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逐级上报奖励申请,最后到四平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办理奖金申领手续。
(二)中介者到四平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需提供投资者与中介者之间签定的委托协议、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引荐资金的银行到账单、项目批准证书、引荐项目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设备海关报关单等相关材料,并填写《招商引资中介奖金申领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投资中介机构,一般是指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国际组织、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团体、工商企业及其代表处、办事处等各种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奖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开发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