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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6-00886
分  类: 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2006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6-00886 分  类: 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2006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2006年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政发[2006]8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四平市2006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四平市2006年对种粮
  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2006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工作,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我市粮食生产稳步提高,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粮[2006]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政策
  2006年粮食直补政策保持2005年粮食直补政策基本不变。为保证粮食直补资金用于农民备耕生产,粮食直补资金兑付时间适当提前;并对调整行政区划涉及到粮食直补资金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粮食直补原则
  1、补贴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补给种粮农民。
  2、补贴办法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3、补贴兑现及时,严禁截留、挪用、集体代领,严禁抵扣任何款项。
  4、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公开。
  (二)粮食直补范围
  区划前国家和省认定的商品粮基地县的种粮农户;非粮食主产区提供商品粮的区、乡的种粮农户和没有商品量乡村中的种粮大户;市直国有农场(包括国有林场)的种粮农工。
  水库和机关、部队、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办的具有福利性质的农场和基地,不纳入补贴范围。依法征占、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不发放粮食补贴。
  (三)粮食直补数额核定依据
  1、对区、乡(镇)和国有农场补贴资金的核定
  一是核定粮食商品量。市对区以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1994-1998年5年计税常年产量为基数,扣除人均300公斤自留量,计算粮食商品量;城区粮食商品量的计算,在扣除自留量后,再扣除1994-1998年5年蔬菜平均产量(按蔬菜产量占粮食总产的比重,即25%计算)。城区乡(镇)蔬菜的扣除比例由区政府根据各乡(镇)蔬菜实际种植情况确定;国有农场粮食商品量,按2004年省核定的补贴面积和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市、县(市、区)平均计税单产、粮食商品率核定,其中在核定以水田为主的辽河农垦管理区商品量时,粮食商品率提高1.5个百分点。二是以省下达给我市的直补数(扣除辽河农垦管理区直补数)和两区已核定的商品量计算出斤粮补贴标准。在此基础上,分别根据粮食商品量和我市斤粮补贴标准计算出两区的直补数。
  两区应按照以上核定办法,将补贴资金核定分解到乡(镇)。
  2、对农户补贴资金的核定
  乡(镇)对农户按计税面积核定补贴资金数额。国有农场按承包合同面积核定到农户。
  (四)调整行政区划的县(市)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
  按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基础工作的通知》(吉财粮[2006]64号)要求,凡是于2006年2月28日前已上报“调整粮食直补资金基数报告”的县(市、区),省里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调整粮食直补资金基数。对农民计算、发放粮食直补资金标准仍按上年所在县(市)的乡(镇)补贴标准执行。
  (五)粮食直补资金兑付时间
  粮食直补资金从4月中旬开始兑付,原则上春播前兑付到农户。
  三、补贴资金管理
  (一)补贴资金安排
  2006年,省下达给我市粮食直补资金2 291万元,其中:辽河农垦管理区1 345万元,补贴资金从市粮食直补基金专户中支付。
  (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
  粮食直补资金继续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银行开设的专户下,对直补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乡(镇)财政所在乡(镇)所在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办理补贴资金的收支业务。  
  (三)补贴资金拨付和发放
  1、拨付
  粮食直补资金由省直接拨付到市,再由市拨到区。国有农场粮食直补资金,由省拨到市,再由市拨付到辽河农垦管理区,再拨付到国有农场。
  2、发放
  直补资金发放由乡(镇)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通过农村信用社具体操作。乡(镇)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依据农户计税面积、农工承包合同面积(没有签定新的承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面积)编制直补资金花名册,张榜公布到村(社)、分场,农户(农工)无异议后,将花名册抄送给农村信用社。按国家要求,今年统一由信用社打印存折,乡(镇)干部、农场财务部门人员要亲自将存折发放到农民、农工手中。农民、农工持存折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社领取直补资金,存折长期有效。严禁乡(镇)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直接发放现金。
  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流转土地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兑现给现种粮户,但转让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意见办理。乡村机动地(纳税地,有税收发票)补贴补给现种粮户。
  为方便资金兑付,农户直补资金测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各区、乡(镇)财政部门要分别建立直补台账。
  各地不准挤占、截留、挪用粮食直补资金;不准集体经济组织代领;不准抵扣各种欠款和贷款;不准抵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和其它经营服务性费用。
  四、直补工作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政策,制定方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粮食直补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并将政策宣传工作贯穿始终。按照市实施方案要求,各区都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阶段:培训人员,搞好测算。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举办直补工作培训班。培训到乡(镇)和国有农场。同时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搞好测算,将直补资金及时分解到乡(镇),4月下旬完成。
  第三阶段:及时兑现,抓好落实。各区要在春播前将粮食直补资金全部兑现到户,区通过粮食直补软件将兑现情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四阶段:组织验收,搞好总结。5月底前,各区要对粮食直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市财政局,市里将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检查。
  五、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粮食直补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区要进一步加强对直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稳定和充实工作人员,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粮食直补工作负全责,要责成财政部门牵头,由财政、发改、税改办、农业、地税、粮食、价监、统计、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农发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组成粮食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落实粮食直补工作,确保粮食直补工作平稳推进。
  (二)加大宣传和督查工作力度。粮食直补政策宣传做到“六到户”,即补贴范围和依据宣传到户,补贴金额核定到户,粮食补贴申请表填写到户,补贴数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书发放到户,补贴存折兑现到户。
  各区要根据直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查组深入乡村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反粮食直补政策,截留、挪用、抵扣直补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进行查处。直补资金兑付期间,要建立周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三)落实直补经费。为保证粮食直补工作顺利开展,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各区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各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举报个案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信访处理反馈机制,组织信访快速处理工作队,对农民来电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信访反馈制,及时排查隐患,掌握动态。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注意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加强粮食直补工作力量。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各区财政部门要稳定充实人员,明确分工,抓好粮食直补的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等工作,确保直补工作顺利进行。
  本方案从2006年开始实施,如国家、省另有规定,市里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