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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5-00339
分  类: 工商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5〕37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5-00339 分  类: 工商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5〕37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价格
  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发〔2005〕37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区内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四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价格宏观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吉政办发[1993]4号)和《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吉省价办联字[1995]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公路、铁路建设和城市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含外埠在平施工企业)按工程预收款(或形象进度)的1‰征收;房屋、土地开发单位按预收款的1‰征收。
  (二)市发改委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其一整年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征收。
  (三)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含中省直单位)按收费总额的0.5%征收。
  (四)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及非银行金融部门按其营业(业务)收入总额的1‰征收。
  (五)整编制迁入四平市的人口,由迁入单位一次性从缴纳城市综合配套费中人均提取500元。企业建成投产后,依单位性质,分别按对应标准征收。
  (六)宾馆、招待所、旅店(含豪华饭店、酒店)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月征收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征收。
  (七)饭店、酒吧、冷饮厅、咖啡厅、茶馆等按其营业收入总额的0.5%征收。
  (八)外埠在我市的常驻办事机构按注册人数每人每月征收5元。外埠(包括四平市所辖的四个县、市)在市区内做工的合同工、临时工和有经济收入的其他暂住人员,每人每月征收5元。
  (九)凡是市区内的歌舞厅、歌舞餐厅、夜总会、卡拉OK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厅等有营业收入的文化娱乐场所以及洗浴、美容美发业按其收入总额的3%征收,实行定额征税的单位按定额税额的30%征收。录像厅、音像出租室每户每月征收10元。
  (十)客运出租小汽车(含中客出租车)每台每月征收10元,大客车每台每月征收15元,货运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按吨位,每吨位每月按2.5元征收;吨位尾数不足半吨,按半吨计算,半吨以上按一吨计算。
  (十一)凡在市区境内铁路各站发运货物的(不含抢险救灾物资、军用物资)按照其发运货物价值总额的3‰征收;也可按价值换算成吨征收。
  (十二)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凡是在市区内有产(商)品销售收入和各项收费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公路、铁路、交通运输业、邮电、电业等中省直企业、外地驻平企业、公用事业、内资企业、外商企业等)和个体工商户均按产(商)品销售收入总额的0.5‰和各项收费收入总额的1‰征收。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办法
  征收基金工作,原则上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自行组织,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单位协助代征。
  (一)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缴的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
  (二)交通运输、汽车维修企业(含此类性质的个体业户)应缴的基金由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负责征收。
  (三)外埠在市区内做工的合同工、临时工应缴的基金由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征收。
  (四)市区内以票控税以外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的基金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五)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的对象:
  1、工业、商业企业(含内资企业、三资企业、外商企业和除旅店业以外的以票控税的个体工商户)等应缴纳的基金。
  2、餐饮业(含宾招旅餐饮)、娱乐业、洗浴业及美容美发业等应缴纳的基金。
  3、建筑、安装、装璜施工企业、房屋开发企业(含外埠在平有施工项目需在地税局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金。
  4、自来水、供热、天然气、液化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基金。
  5、其他应向地税局缴纳税款的企业均由地税局代征。
  (六)凡在我市(含外县、市)境内铁路发运货物应缴纳的基金,由铁路部门或市价调办委托其他部门负责代征。
  其他代征部门没有包括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金,由市价调办负责征收。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对当年发生的因政策性亏损或其它因素,确无能力缴纳基金的单位,可向市价调节办申请减免,原则上可以减免的对象是:
  (一)停产、半停产企业。
  (二)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
  (三)经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
  (四)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五)科教文卫等部门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
  申请减免缴纳基金的单位,一律填写由市价调办统一印制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经同级代征部门同意后,报市价调办审批。
  价格调节基金一律行先缴后退制度,经批准减、免的基金,属免收的由批准之日起执行,已上缴部分可以抵顶待缴部分。
  凡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季(月)缴纳基金。逾期不交的,按日课征应缴基金数额的1%滞纳金。超过应缴时限一个季度的,由负责征收部门通知银行,从其帐户直接划拨或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故意拖欠不缴者,按应缴基金总额的20%罚款或由发改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有意阻拦、包庇或拒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四条  介格调节基金的用途
  价格调节基金是平抑市场价格的专项基金,不准挪作它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用于影响人民生活的主要副食品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调控,平抑价格暴涨。
  (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的连锁反应,不能相应调价的个别主要副食品政策性补贴。
  (三)扶持必要的副食品的生产、经营,扶持有利于价格调控的某些商品市场的建设和投资建设“菜篮子”工程。
  (四)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用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调控价格的相关事业。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一)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主管市长和各征收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处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二)市发改委是代政府管理价格调节基金的工作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各征收单位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价格调节基金由市财政局直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价格调节基金免征一切税费,不参与财政预算外资金分成管理。
  (五)财政部门按征(代)收部门、单位征收基金的18%核拨征收基金劳务费。市价格办办公经费每月核拨2 500元。劳务费主要用于征收人员的劳务补偿、弥补经费不足、职工福利和奖励征收工作有贡献人员。市价调办单位设立帐户,专款专用。
  (六)建立基金储备金制度,按省要求每年按不低于基金总征收额的20%作为储备金,逐年积累,以备应急之需。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基金使用原则:基金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年终节余转下年滚动使用。
  (二)基金使用对象:基金的使用主要以市本级和铁东区、铁西区的有关项目单位为主。
  (三)基金使用方式: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必须有一定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的额度一般不低于使用基金额度的50%。
  (四)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使用单位须向市价调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四平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经市价调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
  (五)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价调办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如有基金截留、挪用等情况,市价调办和财政局有权追回基金并取消基金使用资格。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由市发改委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B01020060011
  [内容分类] 政府文件
  [分类细目]2006年四政发文件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四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2.7
  [实施日期]2006.2.7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的通知
  [发 文 号] 四政发〔2006〕2号
  [主 题 词] 机构  调整  通知
  [正    文]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对四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总 指 挥: 市 长
  副总指挥:兰宏良 常务副市长
             副市长
            谷常山 副市长
            姚素清 副市长
            王宏志 副市长
            禹治洪 副市长
            隋鹏飞 副市长
            何秀超 副市长
            方春阳 副市长
            王向荣 军分区副司令员兼参谋长
            李纯厚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张文辉 市长助理、市经委主任
            付铁夫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孟庆怀 市交通局局长
            董赢洲 市信息产业局局长
            李四海 市卫生局局长
            张进中 市民政局局长
            张树森 市监察局局长
            苏兆庭 市司法局局长
            宿增田 市财政局局长
            刘志萍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遇培群 市农委主任
            牛立坚 市教育局局长
            戴景秋 市民委主任
            邢 忠 市建设局局长
            王伯军 市林业局局长
            王子联 市房产局局长
            费允成 市公用局局长
            马宝山 市水利局局长
            王佐良 市粮食局局长
            杨占峰 市牧业局局长
            张晓辉 市气象局局长
            黄凤久 市地震局局长
            张 桓 市人防办主任
            王绍军 市环保局局长
            管凤久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梁玉生 市安监局局长
            刘道成 市药监局局长
            周 进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李 丰 市信访局局长
            贾文平 市商务局局长
            刘银善  市质监局局长
            沈永祥 市科技局局长
            关长祥 四平供电公司经理
            张迎吉 武警四平市支队支队长
            段广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将原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办公室更名为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战时指挥调度等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李纯厚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付铁夫兼任,设专职副主任一名,由苏野担任,负责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