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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5-00338
分  类: 行政许可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入市政府政务大厅行政许可主体和许可项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5〕35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5-00338 分  类: 行政许可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入市政府政务大厅行政许可主体和许可项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5〕35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入市政府
  政务大厅行政许可主体和许可项目的通知
  四政发〔2005〕35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政府新政务大厅2005年末将启动运行。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切实发挥政务大厅集中审批、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窗口作用,经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市政府审定,市直41个行政许可主体232项行政许可项目、1个非行政许可主体2个非行政许可项目、2个派驻部门进入市政府政务大厅开展业务。请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进入市政府政务大厅的行政许可主体和许可项目
  市政府新政务大厅设办事窗口42个,41个行政许可主体232项行政许可项目、一个非行政许可主体2项非行政许可项目、2个派驻机构进入市政府新政务大厅开展业务。
  一、进厅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
  进厅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除已建设办事大厅,且面积比较大、运行规范的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交警大队、市运输管理处、市公安局等7个部门做为市政府政务大厅分厅管理以外,其余所有行政许可主体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全部进入市政府新政务大厅。
  1、市发改委(13项)
  (1)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厂址选择、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重大项目新开工)竣工验收报告审批。
  (2)社会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4)利用外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审核申报。
  (5)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利国外贷款方案的审核、申报。
  (6)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7)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及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的审核申报。
  (8)服务业贴息贷款的审核申报。
  (9)扶贫开发项目的审核申报。
  (10)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申报。
  (1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内容核准 。
  (12)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
  (13)国家投资的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的审核、申报。
  2、市建设局(32项)
  (1)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初审。
  (2)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3)测绘资格初审。
  (4)测绘资格年检。
  (5)测绘作业人员资格初审。
  (6)砍伐城区树木、占用绿地审批。
  (7)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新申办)。
  (9)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
  (10)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审核。
  (11)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初审。
  (12)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
  (1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
  (14)乙级、丙级和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初审。
  (15)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16)核发拆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案)。
  (1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初审。
  (18)施工合同备案。
  (1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20)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
  (21)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22)排水许可证的核发。
  (23)四平市规划区内乡(镇)村规划的审批。
  (24)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的审查。
  (2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6)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7)四平市各县(市)总体规划的备案,各县(市)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
  (28)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审批。
  (29)改变经规划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的批准。
  (30)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
  (3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核准。
  (32)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核准。
  3、市卫生局(16项)
  (1)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
  (2)医疗机构执业的登记注册。
  (3)医师执业注册。
  (4)《医疗广告证明》的初审。
  (5)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同意。
  (6)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7)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
  (9)发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卫生许可证》。
  (10)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11)发放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卫生安全许可证》。
  (1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的审查。
  (13)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审查、验收。
  (14)发放公共场所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证》。
  (15)《放射工作人员证》初审。
  (16)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许可。
  4、市工商局(15项)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3)营业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
  (5)分公司开业登记。
  (6)企业变更登记。
  (7)公司变更登记。
  (8)企业注销登记。
  (9)公司注销登记。
  (10)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1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
  (1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
  (1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1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
  5、市环保局(7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进口废物申请的审查同意。
  (3)危险废物经营审批。
  (4)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查。
  (5)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
  (6)核发排污许可证。
  (7)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同意。
  6、市国土资源局(2项)
  (1)建设用地审批。
  (2)采矿权审批登记。
  7、市人防办(8项)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审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审批。
  (3)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4)警报设施迁移的批准。
  (5)战备通信电缆迁移的批准。
  (6)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的批准初审。
  (7)改造、装修人防工程的批准。
  (8)城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
  8、市质量技术监督局(7项)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4)发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5)计量器具检定。
  (6)发放计量检定(测试)人员证。
  (7)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
  9、市消防支队(4项)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的审核。
  (2)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的验收。
  (3)大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审查。
  (4)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检查同意。
  10、市文化局(5项)
  (1)市属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申请开办的文化经营项目的审批,发放许可证。
  (2)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核发《网络文化许可证》。
  (3)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查,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4)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5)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登记。
  11、市公共事业局(11项)
  (1) 临时使用公共供水的审批。
  (2)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审核。
  (3)新、改、扩建燃气工程的审查同意。
  (4)供热经营企业的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5)新、改、扩建的供热工程的审查、验收。
  (6)燃气经营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同意。
  (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8)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初审。
  (9)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影响的工程施工、项目的批准文件、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补救措施方案的审查批准。
  (10)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的验收。
  (1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初审。
  12、市城镇节水办(4项)
  (1)基本建设临时用水的审批。
  (2)新、改、扩建项目中节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建设喷泉设施和洗车用水的批准。
  (4)节水设施停止使用的批准。
  13、市财政局(4项)
  (1)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审查及年检。
  (2)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开展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资格的审批。
  (4)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审查同意。
  1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项)
  (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资格审批。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初审。
  (3)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4)《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审批。
  15、市民政局(5项)
  (1)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2)社会团体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4)城镇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命名、更名的审核。
  (5)社区服务项目的审批。
  16、市民委(3项)
  (1)开办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登记备案、核准资格、核发清真标识。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3)新建、扩建、迁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同意。
  17、市商务局(5项)
  (1)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审核。
  (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及外资企业章程的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及外资企业章程变更审批。
  (4)废旧金属运输的审批。
  18、市人事局(5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
  (2)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交流会的审批。
  (3)流动人员身份的认定和出国(境)的政审。
  (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审批。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
  19、市劳动保障局(8项)
  (1)集体合同审查。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审定。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4)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
  (5)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民办学校的审批。
  (6)《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
  (7)开办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批准。
  (8)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审批,签发许可证。
  20、市气象局(5项)
  (1)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审批。
  (2)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许可。
  (3)气象信息传播的许可。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5)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初审。
  21、市国家安全局(1项)
  (1)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22、市烟草专卖局(2项)
  (1)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签发烟草专卖准运证。
  23、市科学技术局(1项)
  (1)科技企业的确认。
  24、市体育局(3项)
  (1)二级裁判员审批。
  (2)二级运动员审批。
  (3)二级体育指导员审批。
  25、市信息产业局(2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2)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批准。
  26、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项)
  (1)设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批准,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核发《再生育证》。
  27、市教育局(2项)
  (1)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审批、备案。
  (2)教师资格的认定。
  28、市农业委员会(3项)
  (1)农药经营单位资格的初审。
  (2)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3)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29、市植物检疫站(1项)
  (1)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0、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1项)
  (1)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31、市司法局(2项)
  (1)公证员年度注册审查。
  (2)其他社会专业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审核。
  32、市旅游局(3项)
  (1)设立国际旅行社的初审。
  (2)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初审。
  (3)《导游证》的发放、年检。
  33、市水利局(1项)
  (1)对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的核定。
  34、市水利局(8项)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水的审批。
  (2)《取水许可证》的核发、年检。
  (3)年度取(用)水计划审批下达。
  (4)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核发。
  (5)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船舶的检验。
  (6)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初审。
  (7)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同意。
  (8)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的审批。
  35、市林业局(12项)
  (1)《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2)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批准。
  (3)《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4)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5)征、占用林地的审批。
  (6)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审批、核发许可证。
  (7)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批准,核发许可证。
  (8)核发《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明》。
  (9)核发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证明。
  (10)核发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许可证。
  (11)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12)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36、市广播电视局(1项)
  (1)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
  37、市牧业管理局(1项)
  (1)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8、市统计局(7项)
  (1)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审批。
  (2)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和统计调查表审查备案。
  (3)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的核定、批准。
  (4)对新闻媒体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的审核同意。
  (5)单位和个人使用未公开发表的统计资料的批准。
  (6)颁发《统计岗位证》。
  (7)统计调查对象的登记。
  39、市农机监理处(5项)
  (1)农用拖拉机登记,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2)核发农用拖拉机驾驶证及定期审检。
  (3)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发放合格标志。
  (4)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
  (5)核发农业机械操作证件(驾驶证年检)。
  40、市交通局(9项)
  (1)占用、挖掘公路或改线的同意。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的同意。
  (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同意。
  (4)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批准。
  (5)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批准。
  (6)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批准。
  (7)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8)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9)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资格认定。
  41、市地震局(2项)
  (1)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同意。
  (2)对外省单位在我市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进行资格验证、办理登记。
  各进厅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对应的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全部进入政务大厅。各部门在政务大厅以外收费的,按乱收费处理,相对人可以拒交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许可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政府政务大厅、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组成工作组专门负责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收费工作必须在政务大厅由财政直收窗口统一收费。
  二、进厅非行政许可部门和派驻机构
  1、市招商引资办公室(非许可项目2项)
  (1)招商引资企业确认。
  (2)外商子女落户、入学证明。
  2、财政直收(服务项目1项)
  负责进入市政府政务大厅各部门财政直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业务,收费地点在金财工程综合楼东一楼建设银行,市政府政务大厅不安排服务窗口。
  1、建设项目招投标(服务项目1项)
  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基建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在政务大厅依法进行。政务大厅提供场所并进行监督,保证规范运行,公开操作。
  2、市监察局(监督管理项目1项)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政府政务大厅监察室并设立投诉窗口,负责厅内各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同时负责市直机关涉及厅内窗口事项的行政效能监察和行政执法监察。
  3、市法制办(行政复议和法律咨询项目1项)
  负责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政务大厅各窗口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请求和提供法律咨询。
  三、市政府政务大厅分厅
  由于市政府政务大厅场地面积无法承载所有行政许可主体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为有效解决行政许可统一集中办理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市政府政务大厅分厅。将目前场地面积比较大、运行比较规范的市房产局办事大厅、市国税局办税中心、市地税局办税中心、市交警支队办事大厅、市运政业务办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市就业局办事大厅和即将投入使用的市公安局办事大厅、市交通征费局办事大厅等9个办事大厅(中心)做为市政府政务大厅分厅,由市政府政务大厅按照进厅部门管理要求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运行、统一考核。市政府政务大厅9个分厅共有行政许可项目56项,服务项目2项。
  1、市房产局办事大厅:行政许可项目2项(略);
  2、市国税局办税中心:行政许可项目5项(略);
  3、市地税局办税中心:行政许可项目3项(略);
  4、市交警支队办事大厅:行政许可项目2项(略);
  5、市运政业务办理中心:行政许可项目7项(略);
  6、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行政许可项目3项(略);
  7、市公安局办事大厅:行政许可项目34项(略);
  8、 市交通征费局办事大厅:服务项目1项(略);
  9、市就业局办事大厅:服务项目1项(略)。
  四、行政许可、收费项目运行方式
  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许可项目按四种方式运行:
  1、即时即办。对程序、条件简单,行政相对人按要求提供完整材料的事项,在政务大厅即时处理。
  2、前审后批。对程序、条件相对复杂,不能在政务大厅即时办理的项目,实行审、批分离。由窗口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初审,部门相关科室按规定时限进一步核查论证,再由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批准,最后由政务大厅窗口回复申报人。
  3、并联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许可项目,实行“首办负责制”,进行并联办理。由首办部门窗口受理后,同时将相关事项交其他有关部门分办,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提出意见,由首办部门窗口回复申请人。当首办部门协调不了时,由政务大厅协调,最后由首办部门窗口答复。
  4、快速通道。建立重要事项协调督办机制,启动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重大项目、重要事项、重点对象和紧急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收费项目运行方式:
  所有进厅部门的许可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进入政务大厅,由财政直收窗口统一收费。
  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许可及收费项目、建设项目招投标等业务,都必须公开办事,规范程序,承诺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凡进入政务大厅的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理。进厅业务保持“三个不变”,即:部门职能不变,政务大厅不代替部门职能;收费渠道不变,资金是谁的还归谁;资金用途不变,按原有规定专款专用。
  五、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建设、运行政务大厅是省政府的明确要求,是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际步骤,是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实现由“快走”变“快跑”的具体举措,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摆上位置,认真落实。各部门一把手是部门进厅、项目进厅、业务进厅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亲自抓落实,要把这项工作做为一项政治任务落实好。对不按市政府规定,推、拖、顶,名义进厅,实质不进厅,前店后厂,里一半外一半,将追究部门一把手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核准项目,落实人员。各部门行政许可及收费项目12月10日前要与市政府政务大厅核对无误后,确定进入政务大厅。市政府政务大厅、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要对各部门上报项目办理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行政审批时限制的要求,进一步缩短审判时限,增加即办件数量,同时要规范审批,规范收费,提高办事效率。12月15日前,各部门进厅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政务大厅。进厅工作人员原则上要求年龄45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副科级以上的业务骨干且取得从事行政许可工作资格。各部门上报人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政务大厅有权退回并要求重新选配。进厅工作人员由市政府政务大厅统一组织培训,具备上岗条件后方可上岗。
  3、创新工作,提高效率。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所有进厅部门行政公章不再行使行政许可职能,除上报国家必须使用行政公章以外的所有许可项目,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各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在政务大厅窗口保管和使用。行政许可项目多、审批科室多的部门要成立行政审批中心,将所有行政许可项目纳入中心审批。各部门要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以委托书、授权书等形式给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审批的权利,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4、互相配合,推动工作。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政务大厅、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共同负责进厅许可主体和许可项目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接受工作指导。一要制定各部门许可项目告知单,将许可项目名称、办事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全面公开;二要制作行政审批规范格式文本,方便当事人办事;三要建设市政府政务大厅外网网站,将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以及责任人等全部上网。各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市政府政务大厅工作,共同把政务大厅建设好、管理好、运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