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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5-00337
分  类: 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的补偿意见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5〕12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5-00337 分  类: 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的补偿意见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5〕12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的补偿意见
  四政发〔2005〕12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四政令[2002]77号)第二十二条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严格依法审判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吉高法[2004]147号)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经市行政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属1984年前建的独立住宅房屋,按市行政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0元;属1984年前建的附属房或搭接的住宅房屋,按市行政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二、属于1984年以后建的并距拆迁时满5年的独立住宅房屋,按实量实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0元;1984年以后建的并距拆迁时满5年的附属房或搭接的住客厅房屋,按实量实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60元。
  三、在被拆迁人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的正规建筑的仓房(砖墙、瓦盖),按实量实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元。其它附属物无偿自行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四、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