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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4-00427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4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苦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4〕10号
发布日期: 2004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4-00427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4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苦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4〕10号 发布日期: 2004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苦干规定的通知
  四政发〔200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企业改革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实现“二次创业”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外地经验,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改制,原则上要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国家规定一次性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困难的企业,经与职
  工协商同意,可按该企业当年的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月平均工资基数确定标准。当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职工上年社会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无论采取何种计发办法,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年省政府公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改制企业必须对人员进行清理,对停薪留职人员、挂名人员、两不找人员、长期病休人员、放长假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通知他们在30日内返回企业,对因个人原因在期限内不返回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自动离岗处理。
  三、改制企业对下列人员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本企业没有实际劳动关系的挂名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法律或其他法规规定的人员。
  四、在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时,须对职工劳动债权进行清偿,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拖欠的工资,按企业当时实际发放工资计算;半停产期间拖欠的职工工资,按当期市企业职工最抵工资标准计算。
  五、改制企业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债权,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可直接支付现金,也可作为股权参与重组或作为债权留在企业。作为债权留在改制企业时,应由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偿还时间;为保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债权,有条件的企业可将职工债权集体委托给工会,用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并依法公证。
  六、在改制时被解除劳动合同又被改制企业录用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经协商同意可留在改制企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职工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予支付留存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支付该职工在该企业工作时间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所留存在企业的经济补偿金或相应的资产为该企业所有。
  七、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及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休退养的职工。可与改制企业签订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退养协议,不解徐劳动关系。由企业按月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市区职工失业救济金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由接收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与改制企业签订离岗退养协议职工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在企业改制时划出相应的资产留给改制企业,待这部分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留存在企业的资产归改制企业所有。
  八、企业应将解除劳动关系进入社会人员的个人档案委托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事务代理中心托管,托管费用第一年每人每档3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每人每档10元。
  九、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改制时原则上要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补足,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需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确认,可用资产作抵押,分期偿还,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不收取滞纳金。到期仍不能偿还的,社会保险公司依法实现抵押权。
  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具备条件的企业,改制后应参加医疗保险。
  十一、改制企业对因工(含职业病)死亡或因病、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或遗属救济金仍按有关规定执行。此项费用在企业资产中扣除,留给改制企业,由改制企业负责发放。
  十二、筹措企业改革成本,将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收益、国有股转让收益、公企房变现收益、土地出让金等支付改革成本剩余部分全部转入财政改革成本专户,由市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具体使用对象和额度,由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十三、企业改制时必须首先进行资产评估(含无形资产)。对未   处理的亏损、潜亏挂账、资产损失和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   款,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作坏账处理;对处理后有收回可能的不   良债权,可账销案存,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清收办法进行清收,其   收入上缴市财政部门专项用于企业改制。
  十四、企业所欠债权单位的债务,经债权单位同意,可将其债权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产权手续。
  十五、企业改制时对非经营性固有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剥离,鼓励随经营性资产一起出售,出售确有困难的,可委托新企业管理,所有权不变。国有企业改制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招待所、医院、学校、食堂、幼儿园等)面向社会经管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六、按零价格出售的企业,购买方须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抵押、担保财产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企业资产额30%?50%。职工全员购买的企业可不实行抵押担保。
  十七、企业产权出售,购买方欠付的售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售方计付利息。欠付价款和利息逾期不能付清的,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购买者在尚未全部付清售价款前,单方撕毁出售协议的,按《合同法》负违约责任。
  十八、购买企业者尚未全额支付价款前,出售方要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购买者确困生产经营需要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应经出售方同意。购买者未全额支付售价款前,不得擅自将企业转让。
  十九、企业改制安置职工确有困难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将工业企业长期租用的经营性直管公房和无偿使用10年以上的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国有非住宅房屋,划拨给使用企业,经评估作价后,其收入30%归原产权单位,70%归现使用单位,用于职工安置。改制企业福利住房按房改办法出售的收入除上缴财政20%以外可全部用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二十、国有企业出售收益按规定安置本企业职工后的剩余部分上缴财政部门,由市政府统一调剂使用,专项用于企业改制。
  二十一、企业改制安置职工费用不足的,市财政历年预算安排用于企业发展的各项借款(不含省财政的)的本息以及加息和罚息全部免收。
  二十二、改为股份制企业,要坚持管理层持大股的原则。经职代会讨论同意,可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资产中切割10%-15%作为奖励股奖给优秀经营者、科技人员及其他有功人员,但受奖人个人必须向企业投入与受奖等额的现金股份。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的前提下,经营者可承担企业的银行债务,以债转股方式向企业投资。
  二十三、改制后的企业,如其行业或经营范围未发生改变,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可允许继续保留原名称在名称后面冠“有限公司”字样。对原企业的许可证、注册商标及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在未超出有效期内的,允许继续使用,如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二十四、企业改制留守处撤销以后,党群工作档案、行政管理 档案,会计档案及改制的档案等企业留存的资料移交市档案馆寄存。收费按最低标准的10%收取。
  二十五、改制企业的土地。可采取租赁,入股、出让和保留划拨的方式处置。改制企业发生新的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应采取出
  让方式供地;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 以划拨方式使用。
  二十六、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由划拨改为出让时,企业可选择按最高年限出让。土地出让金地方留用部分可用于补充企业安置职工费用的不足,其剩余部分要由改制企业转给市财政部门,由市政府统一调剂使用,专项用于企业改制。
  二十七、企业破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职工安置费时,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按城市规划用途的最高年限确定,转让所得只能用于职工安置。
  二十八、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精神。企业改革过程中产权转让属于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
  二十九、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精神,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造、股权重组、合并(兼并)、分立、出售、关闭、破产的免征或减征契税。
  三十、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十一、受让方承担被购并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金,补缴确有困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缓缴税款政策。被购并企业原来的亏损额,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允许购并企业用下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三十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对新办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十三、劳服企业改制后(含新建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标准的,仍可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四、企业改制时,对企业职工住宅用电、用水、用热实施“摘转供”,将资产一次性分别移交供电、供水、供热企业,移交时免收入网费,住宅用户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与用户承担。
  三十五、按国家发展计划委等6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 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 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改制涉及的各种登记一律按变更登记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土地登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免收费用,改制前未办理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改制时符合城市规划的,按规定程序一并办完手续,只收手续费;水、电、通信免收过户和开户费,改制企业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不收增容费。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公证等收费行为,要降低收费标准,按照不超过最低收费标准的10%收取或免收。
  三十六、本规定适用于市属企业。中省直企业需要享受属地政策须持出资机构意见,由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各县(市)、区和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可参照执行。
  三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过去出台的关于企业改制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如与上级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法规执行。
  三十八、本规定由四平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