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城建档案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性资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运营、防灾减灾、产权认定等工作的关键支撑。现行《四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颁布实施,即将达到规范性文件最长五年的执行期限,且结合近年城建档案工作发展需求,需重新修改发布以适配实际工作。
二、制定目的
1.健全四平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制度,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工作规范、标准及要求;
2.完善和规范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加强依法治档,强化管理法规约束力;
3.确保城建档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城市建设、管理及公共服务等工作提供坚实支撑。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4.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5.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核心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城建档案概念(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工作原则及相关部门职责;
2.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报送、移交、接收”:详细规定报送城建档案需符合的具体要求;
3.第三章“城建档案的管理、保护、利用”:规范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安全保护及合理利用的相关举措;
4.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违反《办法》规定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5.第五章“附则”:补充说明《办法》相关补充事项。
五、适用范围
覆盖四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形成的各类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相关活动及参与单位、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