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建立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规〔2024〕3号),制定了《四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政策背景
2024年10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3号),对规范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全面覆盖、应收尽收,二是优化支出、聚焦重点,三是量入为出、提升绩效,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能够依法依规全覆盖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决策部署,建立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0章52条。
(一)总则。
1.定义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2.适用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编制、分级管理。自2025年起,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二)职责分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各类以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纳入国资预算企业范围。
(三)预算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以下规定上交:
1.利润收入
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一级企业,下同)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具体利润基数的上交比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股利、股息收入
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全额上交。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在依法依规扣除成本及相关税费以后,全额上交。
4.清算收入
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交。
5.其他收入
按照有关规定上交。
(四)预算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后,主要用于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资本金注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择优选取支出项目,应符合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并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经过充分论证后,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重要依据。
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将国有资本投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的资本性支出。具体包括:特定支持企业注资和向政府投资基金注资两种方式。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主要用于弥补市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五)预算编制和批复。
出资人单位建立所监管(所属)国有企业名单,统计所监管(所属)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和损益等情况并动态更新。
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
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同时提报绩效目标。
预算编制流程
财政部门
提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要求。
国资预算企业
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对应出资人单位。
出资人单位
编制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
审核建议草案,统筹平衡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预算批复及公开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
财政部门
在20日内向出资人单位批复预算并向社会公开。
出资人单位
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向社会公开。
(六)预算执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并研究建立国有资本收益预收机制。出资人单位负责组织并督促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将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国资预算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结余资金主动交回同级财政。
(七)决算。
决算编制流程
财政部门
部署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国资预算企业
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对应出资人单位
出资人单位
编制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
汇总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决算批复及公开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财政部门
在20日内向出资人单位批复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出资人单位
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向社会公开。
(八)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牵头实施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出资人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事前:编制年度预算时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对新增大支出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事中: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绩效监控。
事后: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九)监督检查。
国资预算企业不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的,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规定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考核得分、暂缓兑现负责人绩效年薪、取消或压减预算安排等措施予以处理。
国资预算企业应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作为企业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