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四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实力不足,加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缺失,导致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多起“烂尾楼”事件,给广大群众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鉴于此,我市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四平市实际,市住建局起草了《四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市直各相关部门及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履行了合法性审查程序,最终形成出台的《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32条。
(一)第一章“总则”10条,主要是对起草依据、适用范围、监管范围、基本原则、部门分工、监管银行选择、监管额度和监管时限进行明确。
(二)第二章“监管账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订”6条,主要是对监管账户设立、监管协议签订、监管账户公示进行明确。
(三)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10条,主要是对监管资金收存、拨付使用和解除监管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四)第四章“责任追究”5条,主要是对各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进行了明确。
(五)第五章“附则”1条,主要是对办法的施行起止时间进行明确。
四、《办法》的亮点内容
(一)招标确定监管银行库。
《办法》规定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四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平监管分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商业银行库供开发企业自行选择。
(二)按预售许可设立监管账户。
《办法》规定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和账号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并公布,且将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三)明确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办法》设置完成基础工程及部分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完成二分之一、主体结构封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商品房初始登记五个资金使用节点,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使用节点进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