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四平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7日,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平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了《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制定《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区范围不断扩大,群众环保意识的不强加强,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噪音,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全县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四平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禁限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是什么?
全市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止燃放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平市西郊街以东、康平路以南、接融大街以西、东丰路和平东南路以北的区域为四平市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扩大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蓝色及以上等级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后按照审批的时间、区域进行燃放。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不得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管理,由各小区物业划定烟花爆竹燃放地点。举行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经许可后按照审批的时间、区域进行燃放。
三、违反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知行为的如何处罚?
公安、应急、交通、市监、商务、供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严厉查处非法燃放、存储、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并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如何实施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一)大力宣传,广泛动员。1、市政府办公室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烟花爆竹禁限放通告,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张贴;2、市烟花爆竹禁限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适时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发表禁限放讲话;3、市政府办、各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市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广播电台、电视台、官方微信群、宣传栏、拉过街横幅、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规定,重点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污染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依法、文明、安全、有序燃放。
(二)严格落实燃放许可,强化联合执法。按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联合执法”的方式,统筹组织协调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及四平市两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村(居)委等,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各环节安全监管;组织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堵塞监管漏洞,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地毯式”排查、全方位打击。
(三)严格考核奖惩。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考核问责。对于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区、乡镇和单位,市政府将约谈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