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
《四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现对《四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事业,供水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离不开行业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我市现行的《四平市城市市政供水管理办法》和《四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分别于1993年8月和2001年3月发布施行,原《办法》许多规定已明显滞后,不能适应当前城市供水发展的要求, 并早已超过法定时效期。因此,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供用水的社会实际需求,进一步规范城市供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促进我市城市供用水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新的城市供用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这也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化依法治国”理论在现实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要求。
二、起草依据
起草、修改《办法》,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国务院158号令,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8年4月13日施行)、《吉林省实施水法办法》(1993年7月14日公布施行)六部上位法。
同时还参考了《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因此,《办法(草案)》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应四平地区城市供用水管理的实际情况。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48条,涵盖了供水企业和用水户共同关注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设施管理与维护、供水和用水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核心焦点问题,细化了《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和《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第90号令)中设施管理与维护、供水和用水管理部分内容,使之更具可操作性。